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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润国与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新0203财保23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0-1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财保23号

当事人:

申请人:肖润国,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焱,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润国于2020年5月11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164220.77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肖润国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0年5月18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润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164220.7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消润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成伟

书记员:

书记员加娥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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