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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马小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1638终本裁定
案号: (2021)陕0112执11638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1
案件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16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马小亮,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公民身份证号:622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事处杜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47。

法定代表人:常永梅,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亮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小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2民初18672号判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982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院在(2021)陕0112执11624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康晓刚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

书记员苏敏

打印人:苏敏校对人:韩勇送达时间:年月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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