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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民、王槐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784执203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5
案件内容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4执20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伟民,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王槐青,女,1959年9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周长福,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王俊伦,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王长江,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伟民与被执行人王槐青、周长福、王俊伦、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槐青、周长福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胡伟民借款37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王俊伦、王长江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槐青、周长福、王俊伦、王长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槐青、周长福、王俊伦、王长江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槐青、周长福、王俊伦、王长江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王槐青有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王俊伦有浙G×××××、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上述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长福、王长江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王槐青、周长福、王俊伦、王长江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王槐青、周长福、王俊伦、王长江。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7)浙0784执20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胡军敏

书记员:

代书记员赵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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