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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珊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津0101执1154号
案由: 责令退赔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执115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郭珊珊(别名:郭子旋),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天津虎林中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现在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珊珊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元晶

代理审判员沈伟光

代理审判员郑雅琴

书记员:

书记员孟子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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