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珊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津0101执1154号
案由:
责令退赔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执115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郭珊珊(别名:郭子旋),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天津虎林中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现在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珊珊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元晶
代理审判员沈伟光
代理审判员郑雅琴
书记员:
书记员孟子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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