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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执481号刘吉阳诉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115执48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2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执4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吉阳,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梅山工业区(黄阁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329857227。

法定代表人:李顺景。

审理经过:

关于刘吉阳诉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11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应向刘吉阳支付调解款1197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除申请执行人刘吉阳外,还有43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调解款,本院均已立案,故关于刘吉阳等44人申请执行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调解款总额共计905116元。本院向银行部门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483.25元(占申请执行总额905116元的37.4%)。本院依法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后,将4477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刘吉阳。此外,被执行人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的车辆及机器设备已被本院诉保另案查封,目前正在变现中。另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对外享有如下债权:(一)、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起诉东莞万善美耐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目前仍在审理中;(二)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称其对广州市梅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赔偿款,双方尚未进入诉讼阶段。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力丽工业有限公司存在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取证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11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粤0115执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郑伟军

审判员卓剑锋

书记员:

书记员梁儒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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