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强与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06民初183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07
案件内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6民初18360号
审理经过:
原告吴嘉强,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被告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骏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强与被告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嘉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嘉强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吴嘉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欧阳璟璐
书记员:
书记员潘寅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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