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吴嘉强与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06民初183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07
案件内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6民初18360号

审理经过:

原告吴嘉强,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被告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骏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强与被告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嘉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嘉强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吴嘉强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欧阳璟璐

书记员:

书记员潘寅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