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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詹秧建与简霞、苏州诺卡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084民初205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07
案件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055号

当事人:

原告:詹秧建,女,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干,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简霞,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

被告:苏州诺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裴阳璐。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笠泽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秧建与被告简霞、苏州诺卡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秧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秧建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叶晓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飞

书记员赵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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