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仙执字第215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
负责人张凡凡,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宇、黄辉,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林远,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仙游县
被执行人林金平,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所地仙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远、林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远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5元;被执行人林金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林远、林金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远、林金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41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建晃
执行员胡志铿
执行员林炜
书记员:
书记员陈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