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7刑更461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11-02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刑更461号
当事人:
罪犯谭躲,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粤1971刑初16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21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谭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躲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1651分,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451分。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煜文
审判员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余卓成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龙仕芳
书记员徐雪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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