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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会、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782执356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356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天会,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66465106-8。

法定代表人窦拥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77972781T。

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集团公司法务部总监,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2层4单元1202-6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57721723N。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集团公司法务部总监,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李天会申请执行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天会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2138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元、执行费3177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22167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龙山

审判员郎军山

审判员石瑛

书记员:

书记员孟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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