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356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天会,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66465106-8。
法定代表人窦拥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77972781T。
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集团公司法务部总监,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2层4单元1202-6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57721723N。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鹏,集团公司法务部总监,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李天会申请执行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天会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2138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元、执行费3177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应当用于清偿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22167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龙山
审判员郎军山
审判员石瑛
书记员:
书记员孟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