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鼎枫致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聂荣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3民初13280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3280号
当事人:
原告:郑州鼎枫致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1号楼31层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5GFM23N。
法定代表人:郭攀,总经理。
被告:聂荣祥,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鼎枫致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聂荣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鼎枫致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鼎枫致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冀婷婷
书记员:
书记员蔡晨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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