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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吕文付行政监察(监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1623执2377号
案由: 行政监察(监察)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1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23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1623098775401G,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刘畅。

被执行人:吕文付,男性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吕文付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进行查询,2021年6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2016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喆

审判员罗凯

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

书记员石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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