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与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雁江执字第74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13
案件内容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江执字第7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倩。
被执行人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马鞍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游建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双杰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谭雪梅
审判员许伦康
代理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
书记员周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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