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324执815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815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朱小等,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泗洪县。
审理经过:
朱小等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24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朱小等缴纳罚金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朱小等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朱小等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8日、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小等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对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秦雷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刘波
书记员:
书记员王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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