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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军、陈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602财保1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3-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财保1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潘伟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陈君,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丁琳,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陈建康,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伟军与被申请人陈君、丁琳、陈建康仲裁申请案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173160元,并提供了担保。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9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君、丁琳、陈建康银行存款人民币173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1386元,由申请人潘伟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吕小丽

书记员:

书记员陆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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