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军、陈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602财保1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3-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财保1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潘伟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陈君,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丁琳,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陈建康,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伟军与被申请人陈君、丁琳、陈建康仲裁申请案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173160元,并提供了担保。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9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君、丁琳、陈建康银行存款人民币173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1386元,由申请人潘伟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吕小丽
书记员:
书记员陆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