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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创善与张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323执170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23执170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胡创善。

被执行人:张雪峰。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民终3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雪峰的银行存款1756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王宏钊

书记员:

书记员杨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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