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军与李增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802执恢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22
案件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恢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增军,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增泉,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增军与被执行人李增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2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增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增军偿还本金20万元及从2017年8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3770元。
在执行过程中,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增泉在榆阳区林业局有林业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增泉在榆阳区林业局的林业补偿款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开户单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0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郑硕
书记员:
书记员晏文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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