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某与隆某、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宁0423执35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06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23执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县某。
经营者:鲍富辉,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隆某。
被执行人:张某,住宁夏隆德县。系隆某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某与被执行人隆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18)宁042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78元及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3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7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剩余货款8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县某3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8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县某撤回该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423执3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赵博
书记员:
书记员丁凯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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