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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某与隆某、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宁0423执35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06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23执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县某。

经营者:鲍富辉,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隆某。

被执行人:张某,住宁夏隆德县。系隆某经营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县某与被执行人隆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18)宁042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78元及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3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7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剩余货款8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县某3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78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县某撤回该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423执3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赵博

书记员:

书记员丁凯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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