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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旺数码设备经营部与金华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702民初8759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25
案件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02民初8759号

当事人:

原告:陈旺旺数码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仙舟大街**。

经营者:陈旺旺,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旺旺数码设备经营部诉被告金华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旺旺数码设备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旺旺数码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项璐

书记员:

代书记员吴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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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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