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淑梅与大庆颐高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黑0602民初20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3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民初201号
当事人:
原告巩淑梅,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颐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街心公园全路段地下。
法定代表人黄皓,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巩淑梅与被告大庆颐高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巩淑梅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原告巩淑梅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淑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巩淑梅预交5861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曾庆丰
人民陪审员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李艳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佳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