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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淑梅与大庆颐高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黑0602民初201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3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民初201号

当事人:

原告巩淑梅,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颐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街心公园全路段地下。

法定代表人黄皓,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巩淑梅与被告大庆颐高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巩淑梅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原告巩淑梅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淑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巩淑梅预交5861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曾庆丰

人民陪审员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李艳华

书记员:

书记员刘佳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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