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周 吉 与 被 告 何 世 江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裁 定 书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会民三初字第18号
当事人:
原告周吉,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蒲杏村新庄社**。
委托代理人曹烈辉,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蒲杏村新庄社**系原告之妻。
被告何世江,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八里村刘岔社**
审理经过:
原告周吉与被告何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会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被告何世江不服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会民三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3月3日,被告何世江以原告周吉有旧伤为由要求对原告周吉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吉的伤残进行了鉴定,该院以原告未提交影像资料无法鉴定为由退回鉴定。2014年6月27日,被告何世江再次申请要求对原告周吉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肃天平司法鉴定所对周吉的伤残进行了鉴定。2014年9月15日,原告周吉以为减少诉累自愿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世江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吉以自动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世江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吉撤回对被告何世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审鉴定费3000元、鉴定交通费500元,由原告周吉负担;重审鉴定费3000元、鉴定交通费1200元,由被告何世江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冯晓燕
审判员赵生俊
审判员苟学思
书记员:
书记员柴生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