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海民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舞阳国际城项目部、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舞民初字第1502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2-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舞民初字第1502号
当事人:
原告效海民,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4日,住舞阳县。
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舞阳国际城项目部。住所地舞阳县东大街路南。
负责人赵伟峰,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与榆柳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98217929。
法定代表人贺纪宾,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伟峰,男,40岁,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效海民诉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舞阳国际城项目部、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赵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效海民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效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效海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效海民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孔伟宏
书记员:
书记员危莉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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