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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宸、孙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02民初62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1
案件内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62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宸,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东,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永祥,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4339517Q。

负责人:石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卫红,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宸与被申请人孙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孙永祥银行存款258,500元或查封其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申请人王宸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永祥银行存款258,500元或查封其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君

书记员:

法官助理门紫薇

书记员宋杨凯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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