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安荣刘素芳与余永泽王安志周广方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黔2324执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4
案件内容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执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安荣,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素芳,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生,贵州省台州市人。

被执行人:余永泽,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

被执行人:王安志,男,汉族,1988年3月6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周广方,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安荣、刘素芳与余永泽、王安志、周广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永泽、王安志、周广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安荣、刘素芳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2324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彭汉国

审判员杨松

审判员王传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李

书记员郭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