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193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游章萃,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任南平市延平区。
审理经过:
关于游章萃与林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702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建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游章萃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林建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建明名下有雅阁牌车辆(车牌号闽HK××**)一辆、丰田牌车辆(车牌号闽H0××**)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建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财产情况等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曾珍
执行员杨丽婷
执行员叶超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