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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春、李建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1202执291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26
案件内容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29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绍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绍春与被执行人李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绍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建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6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万余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武

审判员马宏华

审判员银燕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邱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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