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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新民与曾海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0521民初217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07
案件内容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民初2176号

当事人:

原告:姚新民,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镜宇,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海正,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姚新民与被告曾海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镜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海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海正支付借款利息15600元。事实和理由:姚新民与曾海正系老乡熟人关系,2012年3月,曾海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姚新民借款三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2014年5月6日,曾海正偿还姚新民借款本金三万元,相应利息未付,经双方结算,曾海正又向姚新民出具一张金额为15600的利息借条,后经催收未果。

被告曾海正未予答辩。

姚新民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曾海正向姚新民出具的借据1份。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姚新民与曾海正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曾海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姚新民借款三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2014年5月6日,曾海正偿还姚新民借款本金三万元,经双方结算,曾海正尚欠姚新民利息15600元,曾海正向姚新民出具了借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姚新民与曾海正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姚新民要求曾海正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156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曾海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姚新民借款利息156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曾海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苏云明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马贞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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