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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魏利萍、沁阳市明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24号

当事人:

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

代表人**,该营业部主任。

被告魏利萍,女,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明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兰户铺村

审理经过:

法定表人徐国旗,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利萍、沁阳市明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韩丹丹

书记员:

书记员张萌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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