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魏利萍、沁阳市明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24号
当事人:
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
代表人**,该营业部主任。
被告魏利萍,女,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明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兰户铺村
审理经过:
法定表人徐国旗,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利萍、沁阳市明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韩丹丹
书记员:
书记员张萌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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