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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董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0521民初28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521民初282号

当事人:

原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学温,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董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董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文、荆学温,被告山东董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董兴花园三期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被告没有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若所请。

被告山东董诺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但该合同双方未实际履行,涉案董兴花园三期建设工程并非原告实际施工,原告未参与涉案工程建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董兴花园三期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审中一致承认:涉案董兴花园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未参与施工。原告称:向法院起诉300万工程款的数额系原告方自己估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孙敏

书记员:

书记员任慧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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