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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长龙与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103民初13315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5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3315号

当事人:

原告:余长龙,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生,住本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汪嘉坤(实习),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号时代名仕楼17楼A、B座。

法定代表人: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余长龙与被告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余长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长龙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审判员吴静

书记员:

书记员刘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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