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袁密层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382执121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2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82执12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
负责人王绍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超,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文富,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袁密层,女,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袁密层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姚银
执行员孙双
执行员孙光献
书记员:
书记员王伟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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