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11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之启,女,回族,1996年6月2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栋,男,回族,1969年9月23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岩,女,回族,1962年9月8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邢矗然,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之启申请执行李栋、李岩、邢矗然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乔淑兰、李磊名下位于开封市,房产证号:汴房地产权证第3××8号房产一处,由李之启继承,李之启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李栋房屋折价款35000元(户名:李栋,工行卡号:6222××××1624),给付李岩房屋折价款31500元(户名:李岩,中原银行卡号:6236××××6309),李栋、李岩收到上述款项后一周之内协助李之启办理开封市房屋过户手续。邢矗然同意于李栋、李岩收到上述款项后一周之内与李栋、李岩一起协助李之启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原告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李栋、李岩、邢矗然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之启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栋、李岩、邢矗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限被执行人李栋、李岩、邢矗然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之启办理开封市房屋过户手续。
审判员:
审判员毛庆昕
书记员:
法官助理葛鲁娥
书记员李鑫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