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之启、李栋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豫0204执1115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19
案件内容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11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之启,女,回族,1996年6月2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栋,男,回族,1969年9月23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岩,女,回族,1962年9月8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邢矗然,女,汉族,1970年7月1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之启申请执行李栋、李岩、邢矗然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乔淑兰、李磊名下位于开封市,房产证号:汴房地产权证第3××8号房产一处,由李之启继承,李之启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李栋房屋折价款35000元(户名:李栋,工行卡号:6222××××1624),给付李岩房屋折价款31500元(户名:李岩,中原银行卡号:6236××××6309),李栋、李岩收到上述款项后一周之内协助李之启办理开封市房屋过户手续。邢矗然同意于李栋、李岩收到上述款项后一周之内与李栋、李岩一起协助李之启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原告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李栋、李岩、邢矗然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之启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栋、李岩、邢矗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限被执行人李栋、李岩、邢矗然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之启办理开封市房屋过户手续。

审判员:

审判员毛庆昕

书记员:

法官助理葛鲁娥

书记员李鑫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