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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郭立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328行审496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0-3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328行审49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谢守胜,任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克林、樊潇玲,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郭立飒,男,生于1985年8月29日,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郭立飒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了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罚款决定及滞纳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411328-191101319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予以200元罚款及滞纳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清扬

审判员张立学

人民陪审员常彦雪

书记员:

书记员朱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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