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328行审49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谢守胜,任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克林、樊潇玲,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郭立飒,男,生于1985年8月29日,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郭立飒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了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罚款决定及滞纳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1328-19110131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411328-191101319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予以200元罚款及滞纳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清扬
审判员张立学
人民陪审员常彦雪
书记员:
书记员朱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