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泰富红梅眼镜有限公司与济南德宝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102民初39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8
案件内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398号
当事人:
原告:常州泰富红梅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春华,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德宝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仁丰。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泰富红梅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德宝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泰富红梅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泰富红梅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德宝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常州泰富红梅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常州泰富红梅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李飒
人民陪审员冯青
人民陪审员杜敏
书记员:
书记员刘思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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