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王建林、李忠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4)潍城商初字第12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潍城商初字第12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

代表人陈光灵,行长。

被告王建林。

被告李忠林。

被告王金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告王建林、李忠林、王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何红兵

书记员:

代书记员牛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