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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525执3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5
案件内容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25执3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51736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杨劲松

书记员:

书记员黄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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