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525执3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5
案件内容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25执3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51736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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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杨劲松
书记员:
书记员黄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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