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汝卫、李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591执155号之十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3
案件内容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155号之十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程汝卫。
被执行人:李娟。
被执行人:王建军。
被执行人:高志田。
被执行人:于金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利津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利津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金波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窝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吴胜林
书记员:
书记员赵汝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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