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东花与李建拥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5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9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东花。
法定代理人魏民喜,系申请执行人之夫。
被执行人李建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李建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平旗
审判员郑潇
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
书记员李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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