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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花与李建拥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5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9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东花。

法定代理人魏民喜,系申请执行人之夫。

被执行人李建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李建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平旗

审判员郑潇

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

书记员李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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