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宇与李伟、金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204民初3525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8-09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04民初3525号
当事人:
原告:杨宁宇,男,1989年9月7日生,住北京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君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62年6月23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金戈,男,1988年7月2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鹏,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玉,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宁宇与被告李伟、金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申
书记员:
书记员柳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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