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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3刑更777号
案由: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4-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777号

当事人:

罪犯李鸿鑫,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审理经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6)鲁028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鸿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9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鸿鑫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查明,罪犯李鸿鑫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鸿鑫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鸿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鸿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红利

审判员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书记员: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记员刘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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