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天保与王绍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329民初585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9民初585号
当事人:
原告:胡天保,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资源县。
委托代理人:胡夫祥(胡天保儿子),男,32岁,汉族,住所地:广西资源县。
被告:王绍安,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保诉被告王绍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保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天保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天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天保承
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谢惠勋
书记员:
书记员宋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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