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存福、王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内0603执恢21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22
案件内容
申请执行人:李存福,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崔丽,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申请人李存福与被执行人王平、崔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内0603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平、崔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存福借款本金6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2020)内0603执78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已付申请人李存福17000元,剩余509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欠款全部履行完毕,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恢复(2020)内0603执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0900元已全额执行到位。执行费919元被执行人王平、崔丽在(2020)内0603执78号案件中已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恢复执行标的50900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顾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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