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5刑更427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5刑更427号
当事人:
罪犯李发华(曾用名李岁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
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7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华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12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发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玉娟
审判员段余昆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
书记员陈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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