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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黑05刑更427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5刑更427号

当事人:

罪犯李发华(曾用名李岁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

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7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安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华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12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发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玉娟

审判员段余昆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

书记员陈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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