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赵海华与华县聚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503执恢3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03执恢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华阴市XXXX。

被执行人:华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州区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XX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9)华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华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石料余款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华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渭南市华州区XXXX厂内的已拆除的轧石设备废料予以查封,并进行了评估。在评估报告送达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本院(2021)陕050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存放在渭南市华州区XXXX厂内的已拆除的轧石设备废料的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华洲

审判员冯继忠

审判员李根平

书记员:

书记员史红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