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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壮奇与张崇茂、赵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306民初22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06民初222号

当事人:

原告周壮奇,农民。

被告张崇茂,农民。

被告赵凤荣,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壮奇诉被告张崇茂、赵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壮奇以其与被告张崇茂、赵凤荣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和解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壮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壮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单东权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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