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壮奇与张崇茂、赵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306民初22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06民初222号
当事人:
原告周壮奇,农民。
被告张崇茂,农民。
被告赵凤荣,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壮奇诉被告张崇茂、赵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壮奇以其与被告张崇茂、赵凤荣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和解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壮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壮奇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单东权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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