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袁某、马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1002执64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9
案件内容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002执6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马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00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千元及房屋过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琳琳

人民陪审员李明宸

人民陪审员王天驰

书记员:

书记员田建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