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马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1002执64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9
案件内容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002执64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马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00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千元及房屋过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琳琳
人民陪审员李明宸
人民陪审员王天驰
书记员:
书记员田建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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