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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祖社、夏翠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4)舒行非审字第0003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5-09-02
案件内容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舒行非审字第00039号

当事人:

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周家仓,主任。

被执行人徐祖社,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皖舒城县。

被执行人夏翠芝,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两被执行不履行征决字(2013)第2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两被执行人于1998年11月登记结婚,2000年7月生育第一胎,男孩;2011年6月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孩。2013年3月8日,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征决字(2013)第2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8020元。该决定书已由舒城县高峰乡计生办工作人员依法送达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现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2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3)第21-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宏

审判员陶传权

代理审判员李红丽

书记员:

书记员汪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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