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49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商小清,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柳娟红,女,1980年5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吴必胜,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住莲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商小清与被执行人柳娟红、吴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柳娟红所有的浙K×××**号汽车,被执行人吴必胜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以上车辆予以扣留,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8日;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1102执49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张静
执行员郑耀亮
执行员陈彦鸣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