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执829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利凤,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王志荧,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利凤与被执行人王志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利凤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7191.8元及从2018年8月8日起的利息。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19年1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浙0109执8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凌诗卉
书记员:
书记员徐阳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