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2民初6929号
当事人:
原告:黄娟,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同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剑,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娟与被告张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同玉,被告张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2017年在瑶海万达工作时与被告认识,后发展为朋友关系。2019年12月开始,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向其介绍游戏投资项目,许诺巨大投资回报并承诺没有任何风险。在明知原告资金短缺、家人严重反对之时,仍然怂恿原告尽早投资。在原告向被告转账51700元后不到一个月内即发现被骗,后被告承诺偿还原告投资款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张剑辩称,2019年11月左右我的酒庄合伙人叫我投资做游戏代理,当时我们做的还好,第一笔佣金都按时发放了。我就和原告说,我现在在做游戏代理,做的还不错,你要是感兴趣可以过来看一下。几天后原告到我的游戏工作室看了一下,她就份两次转了钱给我,一共51700元。我收到钱后就转给了我的上级公司,且截图给原告看了,我收到上级公司发放的游戏账号后就给原告了,2020年2月左右玩的游戏账号的钱清零了,一直拖到3月中旬,游戏公司说现在正式复工,我们又玩了一两个星期,但是佣金一直没有到,我感觉到不对劲,就一直问,然后我就在2020年4月2日下午3点22分向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七里塘派出所报警了,报警后公安机关立了案,我也建议原告赶紧报警,后原告向新站分局刑警二队报警,控告我诈骗,刑警队经过调查,排除了我诈骗的嫌疑,建议我和原告自行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娟于2019年12月同被告张剑就某项目进行接洽,张剑向黄娟介绍该项目可以赚钱,黄娟向张剑转账51700元参与项目。
张剑于2020年3月26日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多次向黄娟承诺2个月后自愿支付黄娟人民币30000元,弥补黄娟损失;剩余的21700元等钱追回再退回给黄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将委托人的资金、证券等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性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或者受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原告承诺2个月后自愿支付30000元,原告在微信中也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附期限的合同关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51700元,被告承诺2个月后支付原告30000元,该条件在原告起诉时已成就,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30000元。剩余的217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支付条件已成就,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娟款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元,由原告黄娟负担247元,由被告张剑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燕
书记员方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